(2017)湘1102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斌、刘响林与被执行人余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斌,刘响林,余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刘斌,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镇社公山村10组197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8203034571。申请执行人刘响林,女,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菱角塘镇社公山村10组197号,公民身份号码:431102198802253866。被执行人余勇军,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前进街8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021973010750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斌、刘响林与被执行人余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1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罗辞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