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执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毛孟伟与史守锁、史耀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孟伟,史守锁,史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2401号申请执行人:毛孟伟,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史守锁,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被执行人:史耀芝(曾用名:史成),男,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毛孟伟与史守锁、史耀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史守锁、史耀芝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沪0109民初1641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史耀芝赔偿毛孟伟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鉴定费等合计142,097.33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2,344.85元的义务,史守锁赔偿毛孟伟医疗费、鉴定费等合计14,531.55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563.23元的义务,并要求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史守锁至今未予履行,也未予报告,史耀芝表示现居住在上海市长江西路XXX号XXX室房屋,并向法院提供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凌桥村民委员会为其出具的低收入证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法冻结史耀芝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查封史耀芝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位于上海市长江西路XXX号XXX室房屋(暂无法处置变现),并委托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查询史守锁在当地财产状况,也未发现史守锁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史守锁、史耀芝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本院每月扣划史耀芝1,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直至债务清偿完毕。本院依法向史守锁、史耀芝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洁审判员 徐 亮审判员 郝思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黄海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