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阳与汪静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阳,汪静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2521号原告:石阳,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现住郑州市。被告:汪静波,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受理原告石阳诉被告汪静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阳于2017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阳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石阳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