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35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伟红与被执行人陈丙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红,陈丙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35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伟红,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北大办事处西湖南街74号1号楼2号。被执行人陈丙安,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后张庄129号附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702执3528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10月03日向被执行人陈丙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丙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丙安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96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杨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