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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204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阿力木拉提·阿不都米提、奴尔曼古力·吐呼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力木拉提·阿不都米提,奴尔曼古力·吐呼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04民初607号起诉人:阿力木拉提·阿不都米提,男,维吾尔族,大专文化,1971年4月1日出生,新疆油田公司准东采油厂员工,住克拉玛依市。委托代理人:侯小山,新��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人:奴尔曼古力·吐呼提,女,维吾尔族,大专文化,1973年10月17日出生,新疆油田公司采油二厂员工,住克拉玛依市。委托代理人:侯小山,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9月30日,本院收到哈力木拉提、奴尔曼古力的起诉状,起诉人哈力木拉提、奴尔曼古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与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洽谈纪要;2、诉讼费由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6日,起诉人哈力木拉提、奴尔曼古力与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起诉人哈力木拉提、奴尔曼古力·吐呼提购买了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白碱滩区翠林花园的住房一套��按照合同约定,起诉人哈力木拉提、奴尔曼古力以住宅价格一并购买了负一层。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房后,起诉人哈力木拉提、奴尔曼古力发现负一层的下跃层房屋结构功能改变为地下室,不符合住宅的居住条件。为此,双方于2016年10月5日签订了《关于白碱滩区翠林花园一楼下跃结构地下室问题的洽谈纪要》。该洽谈纪要签订后,双方均未履行。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起诉人哈力木拉提、奴尔曼古力补充签订承诺协议,再履行洽谈纪要义务。起诉人哈力木拉提、奴尔曼古力依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决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目前,该案正处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哈力木拉提、奴尔曼古力与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形成的洽谈纪要是双方��事人根据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自行解决争议的过程中,以协商的方式形成的和解协议。其目的是通过协商实现纠纷的自行化解。根据起诉人提交的会谈纪要,承诺书等起诉材料,证实双方当事人并未履行该和解协议。首先,自行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均是民事纠纷化解方式。其中,在调解、仲裁、诉讼过程中形成的纠纷处理结果,实体法和程序法均作出了效力上的规定,而对于自行和解形成的和解协议,其效力如何认定法律未作出相应规定。未履行的自行和解协议是否具有排除原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效力,法律亦未作出规定。因此,起诉人哈力木拉提、奴尔曼古力向法院起诉撤销未履行的和解协议缺乏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其次,按照起诉人哈力木拉提、奴尔曼古力诉称的合同诉由分析,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和解协议是以起诉人哈力木拉提、奴尔曼古力补签承诺书作为履行义务条件的。起诉人哈力木拉提、奴尔曼古力在诉称意见中也表明,洽谈纪要不是生效协议。因此,该洽谈纪要属于以起诉人哈力木拉提、奴尔曼古力补签承诺书为条件的和解协议。在所附条件未成就时该和解协议不生效。未生效的和解协议,亦不具有可撤销性,也不具有排除原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创设性效力。综上,起诉人哈力木拉提、奴尔曼古力与永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基于原房屋买卖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和解协议的形成而被排除,也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合同双方应自觉接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尊重正在进行的仲裁审理程序,而不是由起诉人哈力木拉提、奴尔曼古力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选择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哈力木拉提·阿不都米提、奴尔曼古力·吐呼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凤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侯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