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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庆绵,宋晓飞,庞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125号申请执行人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庆绵。被执行人宋晓飞。被执行人庞海燕。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8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庆绵、宋晓飞、庞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的担保人杨庆绵名下的位于晋州市东城区东胜街东房产(房产证号029251000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双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陈明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