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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和武申请宣告陈泽彬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和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特10号申请人:陈和武,男,1959年12月18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申请人陈和武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和武诉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陈泽彬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泽彬,男,1983年2月8日生,,原住德惠市,系申请人陈和武的儿子。2013年8月,陈泽彬从居住地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陈和武申请宣告陈泽彬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陈泽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泽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泽彬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且在法定公告期间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陈和武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宣告下落不明人陈泽彬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泽彬失踪;二、指定陈和武为失踪人陈泽彬的财产代管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邮寄费56元返还申请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陈大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周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