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8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吴水艳与被执行人张柏凤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水艳,张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8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吴水艳。被执行人:张柏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水艳与被执行人张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人张柏凤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华超审 判 员 胡 骥代理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唐泽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