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如国与敦化市官地镇二道沟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如果,敦化市官地镇二道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453号申请执行人:王如果,男。被执行人:敦化市官地镇二道沟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王如国与被执行人敦化市官地镇二道沟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3民初38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敦化市官地镇二道沟村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敦化市官地镇二道沟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义务。在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敦化市官地镇二道沟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周济民审判员 肖秋龙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王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