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孙耀县与张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耀县,张洪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490号原告:孙耀县,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张洪海,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原告孙耀县与被告张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孙耀县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耀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耀县承担。审判员 孔德冉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吕本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