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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庄河市重生养殖物资经销处与刘阳、曲泽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市重生养殖物资经销处,刘阳,曲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334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重生养殖物资经销处,经营场所:庄河市庄打路38-2号,注册号:210283600006018。经营者:李从升,男,1944年4月5日出生,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阳,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曲泽霞,女,1977年5月28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庄河市重生养殖物资经销处申请执行刘阳、曲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曲泽霞工资款14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生活费已给付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不需法院采取其他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都本利审判员  闫长喜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任军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