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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执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北京中科印刷有限公司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科印刷有限公司,河北讯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257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工业区一号楼101号。法定代表人沈幸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讯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友谊路37号。法定代表人王重杰,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讯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26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科印刷有限公司于2017年04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北讯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价款61000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2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北讯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相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