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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森虎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兴隆包装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森虎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兴隆包装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3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森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09756952-6。法定代表人:唐素玲,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兴隆包装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端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X0968887-6。法定代表人:徐剑平,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森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兴隆包装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30459.5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武义县人民法院了解并调取了被执行人浙江兴隆包装馆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由于被执行人浙江兴隆包装馆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都已被其他法院进行了查封且房产部分均存在抵押,特别是端村地块的土地、房产因抵押给建设银行,由武义县人民法院申请,经申请人浙江森虎机械有限公司同意后将处置权移交给了武义县人民法院;2、对被执行人浙江兴隆包装馆有限公司位于端村厂房内的湿部生产线进行了查封,张贴了封条,并由被执行人浙江兴隆包装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剑平进行了签字确认,但由于该套设备比较庞大,搬运困难,且存在一些其他纠纷,故需进一步各方进行协商;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仅冻结未扣划。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13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黄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