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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1民初3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惠兰与吴香花、陈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惠兰,吴香花,陈可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3899号原告:陈惠兰,女,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吴香花,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可杰(又名陈可泉),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陈惠兰与被告吴香花、陈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陈惠兰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惠兰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惠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实收650元,由陈惠兰负担。审判员  曾能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晶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