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徐一鸣与任加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一鸣,任加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791号申请执行人徐一鸣,男,1981年7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任加付,男,1995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7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刘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