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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凯尤木阿卜杜拉与许加爱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凯尤木·阿卜杜拉,许加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凯尤木·阿卜杜拉,男,1969年7月3日出生,住图木舒克市51团。被执行人:许加爱,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住图木舒克市44团。本院在执行凯尤木·阿卜杜拉申请执行许加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许加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凯尤木·阿卜杜拉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该案标的162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6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俊明审 判 员  曾 辉代理审判员  秦俊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范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