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凯尤木阿卜杜拉与许加爱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凯尤木·阿卜杜拉,许加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凯尤木·阿卜杜拉,男,1969年7月3日出生,住图木舒克市51团。被执行人:许加爱,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住图木舒克市44团。本院在执行凯尤木·阿卜杜拉申请执行许加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许加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凯尤木·阿卜杜拉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该案标的162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62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俊明审 判 员 曾 辉代理审判员 秦俊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范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