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刘富生、张华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富生,张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刘富生,男,汉族,1975年9月30日生,住西华县。被执行人张华磊,男,1984年8月16日生,汉族,住西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刘富生申请执行张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现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2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朱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