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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恢终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高会文、张顺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会文,张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恢终3827号申请执行人:高会文。被执行人:张顺成。申请执行人高会文与被执行人张顺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4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382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