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运城市鑫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运城市鑫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75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运城市鑫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运城市鑫辉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相关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李 明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