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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02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经常居住地: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汉族,临沧市云县人,居民,住临沧市临翔区。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向本院承诺将分期履行,但履行期限到后,一直未履行。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偿还义务89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权利未能受偿,执行费未交纳。经合议,本院将被执行人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鲁进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