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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岩与张校辉、张汉军、高忠英、张金升、张全、刘芳彩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张校辉,张汉军,高忠英,张金升,张全,刘芳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427号申请执行人:王岩,男。被执行人:张校辉,男。被执行人:张汉军,男。被执行人:高忠英,女。被执行人:张金升,男。被执行人:张全,男。被执行人:刘芳彩,女。申请执行人王岩与被执行人张校辉、张汉军、高忠英、张金升、张全、刘芳彩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3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相关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审判长  周济民审判员  徐云翔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王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