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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3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程本智与石河子天瑞丰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天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本智,新疆天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天瑞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03民初1164号原告:程本智,男,1974年4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营辉,新疆伯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天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石河子乡努尔巴克村刘书信住宅9808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6978068718。法定代表人:侯同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河子市天瑞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石河子乡努尔巴克村刘书信住宅9808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3288112886。法定代表人:侯同锁。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良付。原告程本智与被告新疆天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天瑞丰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程本智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院长批准后,该案如期开庭,在发放裁判文书前,原告程本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本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燕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