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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谢光会与李海霞杨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光会,李海霞,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晋020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谢光会,男,身份证号:140203196602272950,住矿区恒安新区A区106-1-7。被执行人:李海霞,女,身份证号:140203197704212929,,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杨军,男,身份证号:140203197104172951,住矿区恒安新区W区10-1-7.本院在执行谢光会与李海霞、杨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海霞下落不明,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记录,无产权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杨军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双方确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霍新利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荆效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