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新滨、韩传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滨,韩传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2615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滨,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被执行人:韩传玖,男,198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邑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新滨与被执行人韩传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288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陈 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