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0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自伟与被执行人李自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0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李自伟,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国税局巷。被执行人李自锐,男,1980年1月18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世纪大道。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自伟与被执行人李自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甘1002民初1309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自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自伟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自锐偿还700000元,并承担从2016年1月3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实际归款之日的利息共19.6万元。案件受理费108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3820由被告李自锐负担。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自伟与被执行人李自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自锐用其所有的西峰区世纪大道东侧南三环1路北侧丽景家园*幢1单元601室楼房一套抵顶所欠执行申请人李自锐的借款本息及费用762400元,剩余应执行款项李自伟予以放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应予以结案。本院认为,(2016)甘1002民初1309号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自伟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9538.2元已由被执行人李自锐交纳(或从拍卖所得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