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20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2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7年7月1日生。被执行人冯某某,女,1980年2月7日生。王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冯某某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400元。本案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冯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王某某支付孩子王某某抚养费144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216元,但冯某某艳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冯某某在银行的存款,现冯某某将抚养费14400元主动履行完毕,执行费216元已缴纳。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中2016年11月—2017年10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0一七年十月三书记员 戴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