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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双有诉王富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有,王富强,乔宗会,王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2333号申请执行人李双有,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王富强,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乔宗会,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王广河,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双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富强、乔宗会、王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3号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233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李原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