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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李佑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平,李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平,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李佑军,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种植业从业人员,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小平与被执行人李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4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佑军返还申请执行人刘小平借款本金3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35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李佑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王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