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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魏文利、徐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文利,徐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1219号申请人魏文利,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徐建峰,男,199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魏文利与被执行人徐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做出(2017)豫1424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9月0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魏文利与被执行人徐建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柘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424执1219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24执12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马晓春审判员  李洪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白文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