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188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盛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翠永、周立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盛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周翠永,周立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889-2号申请执行人:莱州盛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杜世磊,经理。被执行人:周翠永,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周立丰,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盛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翠永、周立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1806-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周翠永、周立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7)鲁0683民初1806-1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周翠永、周立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邓栋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