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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恢1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程莲申请执行 李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冻结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莲,李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恢147号之一申请人:程莲,女,1952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李彦明,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程莲召申请执行李彦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彦明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彦明在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刘鑫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