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岚皋县农商银行与陈守延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守延,贺昌英,涂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河滨大道87号。法定代表人:熊宗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娟,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陈守延,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城市新洲小区1-A幢3单元301室。被执行人:贺昌英,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城市新洲小区1-A幢3单元301室。被执行人:涂浪,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守延、贺昌英、涂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守延、贺昌英、涂浪一直未履行(2016)陕0925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如下义务:一、由陈守延、贺昌英向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涂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由陈守延、贺昌英向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三、由陈守延、贺昌英向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四、由陈守延、贺昌英负担案件诉讼费3950元及执行费65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涂浪于2017年10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万元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涂浪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以另一笔借款通过拍卖抵押物的方式受偿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陈守延、贺昌英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陕西岚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文玉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陈洪孟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张佩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