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伍美娥与周治波、欧阳龙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美娥,周治波,欧阳龙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1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伍美娥,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治波,男,1981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欧阳龙丹,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伍美娥与被执行人周治波、欧阳龙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治波、欧阳龙丹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伍美娥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红审判员 刘晋强审判员 陶 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肖星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