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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兆业重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01刑初612号公诉机关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兆业,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乌鲁木齐市玖泰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新疆轮台县,住新疆乌鲁木齐市。2017年7月10日因涉嫌重婚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辩护人董锡成,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以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7]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兆业犯重婚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新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兆业及其辩护人董锡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杨兆业使用号码为×××的居民身份证与张宁在库尔勒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依法登记结婚。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杨兆业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号码为×××的居民身份证与李晓晖在库尔勒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兆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发表意见,被告人杨兆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兆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杨兆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和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兆业犯重婚罪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杨兆业主观恶性不深。3、被告人杨兆业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4、被告人杨兆业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罪,属初犯、偶犯,且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加之被告人杨兆业经法院判决现已与张宁离婚。现李晓晖怀孕,需要人照顾。5、结合被告人杨兆业的现实实际,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杨兆业在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起诉与张宁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杨兆业再次在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起诉与张宁离婚,2017年6月9日法院判决准予被告人杨兆业与张宁离婚。还查明:现李晓晖已怀孕。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兆业均供认不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民事判决书、彩超检验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兆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杨兆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兆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悔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兆业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赵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