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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民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殷德财与孙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德财,孙荣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1040号原告殷德财,男,195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告孙荣春,男,194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殷德财与被告孙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殷德财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殷德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栩晟人民陪审员  王文萍人民陪审员  王小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熊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