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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学院支行与杨建怀、魏新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学院支行,杨建怀,魏新隆,黄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学院支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620号。负责人周治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建怀。被执行人魏新隆。被执行人黄万清。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学院支行与杨建怀、魏新隆、黄万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建怀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学院支行偿还借款本息304866.76元(截止至2015年10月30日,本金245953.69元,贷款利息58913.07元),从2015年10月30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照约定的标准计算,魏新隆、黄万清承担连带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873元、缴纳执行费4532元。因被执行人杨建怀、黄万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扣留被执行人魏新隆在怀化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工资27万元(每个月扣3700元)。因执行时间太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黄雄剑审 判 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向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