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刑初185号自诉人余某某,男,汉族,1973年11月21日生,初中文化,农民。被告人祝某某,女,汉族,1961年11月18日出生。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2017年9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自诉人余某某以被告人祝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审理过程中,祝某某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余某某与被告人祝某某达成和解,自诉人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已全部履行义务,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的和解自愿、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余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余丽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刘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