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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执93号之一

薛祥文、蓝启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祥文,蓝启平,许素荭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执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薛祥文,男,汉族,1951年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度假区,

被执行人:蓝启平,男,畲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被执行人:许素荭,女,汉族,1977年9月13号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祥文与被执行人蓝启平、许素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3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薛祥文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7执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家琳

代理

审判员  韩广泰

代理

审判员  江娄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 倩案件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