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周明泰,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康王乡,证件号码430602197406162518。被执行人胡冬兴,地址岳阳市花板桥。周明泰与胡冬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7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冬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明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冬兴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明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冬兴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明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余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