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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1230号

申请执行人周明泰与被执行人胡冬兴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明泰,胡冬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周明泰,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楼区康王乡,证件号码430602197406162518。被执行人胡冬兴,地址岳阳市花板桥。周明泰与胡冬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7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冬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明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冬兴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周明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冬兴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周明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余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