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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03执71号

王新胜与李丽、黄开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新胜,黄开杰,李丽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3执71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胜,男,1964年出生。

被执行人:黄开杰,男,1966年出生。

被执行人:李丽,女,1981年出生。本院在执行王新胜与黄开杰、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立案后,执行员向被执行人黄开杰、李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执行员对被执行人黄开杰、李丽银行、住房、车辆、去向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涛

审判员 祝 焕 生

审判员 刘 春 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巴都尔呼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