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1464号罪犯张家旺,男,汉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泸溪县,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瓯刑初字第8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家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责令被告人张家旺退赔被害人伍忠孝赃物折价款14300元;被告人张家旺、杨胜满退赔被害单位温州市浩航五金锁具厂赃物折价款16000元;被告人杨秀良、张家旺、杨慧退赔被害人刘冬平赃物折价款19600元,退赔被害单位恒顺汽配制造有限公司赃物折价款420元;被告人杨秀良、张家旺、杨胜满、杨慧退赔被害人张树岳赃物折价款72141元,退赔被害人戴大新赃物折价款2062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3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2月4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张家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张家旺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家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五次,结余积分43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家旺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张家旺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家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元彬
审判员 冯国富
审判员 张晓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丽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