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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695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红与被执行人付为国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小红,付为国,付慕瑶,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维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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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红,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证件号码430521196302190257。被执行人付为国,地址华容县团洲乡。被执行人付慕瑶,地址岳阳楼区新胜社区。被执行人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华容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付为国。被执行人付维新,地址华容县三封寺镇。李小红与付为国、付慕瑶、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维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楼民三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付为国、付慕瑶、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维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小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付为国、付慕瑶、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维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小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付为国、付慕瑶��湖南福禄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维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小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余粮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