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7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振,男,汉族,1960年10月8日出生,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王佐峰,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人方振与被执行人王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佐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佐峰的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景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