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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751号之二

申请人方振与被执行人王佐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6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振,王佐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7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方振,男,汉族,1960年10月8日出生,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王佐峰,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人方振与被执行人王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佐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佐峰的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景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