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刑更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朴丽花贩卖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朴丽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2342号罪犯朴丽花,女,朝鲜族,1966年2月21日出生,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桃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朴丽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朴丽花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作出(2008)七中法刑终字第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1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5年5月29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朴丽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朴丽花予以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朴丽花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6月,获表扬奖励六次,结余积分43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朴丽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朴丽花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性质,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朴丽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李文博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盛丽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