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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刑更2079号

吴文鹏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吴文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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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刑更2079号罪犯吴文鹏,男,满族,1985年9月7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里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文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吴文鹏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哈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以罪犯吴文鹏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吴文鹏予以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7年5月,获表扬奖励五次,结余积分86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惩处审批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文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吴文鹏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改造表现,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文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军

审判员  王立刚

审判员  李文博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