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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1410号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具体、高改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具体,高改红,王九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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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1410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丙义,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李具体,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执行人:高改红,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九牢,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具体、高改红、王九牢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现查,本院(2016)豫1202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具体、高改红、王九牢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02执141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原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寇乙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