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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刑更182号

提双全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提双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刑更182号罪犯提双全,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泊头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东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提双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3年5月16日减刑一年五个月,于2015年9月2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和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7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提双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送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2次,考核记功3次,被评为2015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纳,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对罪犯提双全减刑八个月。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提双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提双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获得表扬2次,考核记功3次,被评为2015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10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闫海林、周某及罪犯证明人王某1、王某2的证明材料,有罪犯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裁判文书、罚金收取证明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等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提双全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考虑该犯伙同他人持械拦路抢劫作案6起,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提双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书涛

审判员  刘 超

审判员  王春利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