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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3199号

赵小龙、马国忠与赵亚宽农业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小龙,马国忠,赵亚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81民初3199号

原告:赵小龙,现住松原市,身份证号码×××

原告:马国忠,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

被告:赵亚宽,现住扶余市.原告赵小龙、马国忠诉被告赵亚宽农业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小龙、马国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亚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化肥款38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日原告赵小龙、马国忠与被告赵亚宽签订优质谷子订单协议,协议上明确说明原告向被告提供种子、化肥,回收谷子时收回种子、化肥款,被告赵亚宽种子、化肥款为3800元,被告在农户用肥数量表上按手押,被告不仅拒绝出售谷子,种子与化肥也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种子、化肥款3800元。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优质谷子订单协议一份、农户用肥数量表。被告赵亚宽未答辩、未出庭、未举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日赵小龙出资,马国忠负责联系各种植户,用事先拟制好的优质谷子订单协议分别与赵亚宽等签订优质谷子订单协议。协议约定如下:1、甲方(原告,以下同)向乙方(被告,以下同)提供谷种子、化肥、指定品种大金苗(黄金苗)。2、甲方向乙方提供谷种子、化肥,回收谷子时收回种子化肥款。3、甲方收回谷子价格为每斤2.40元人民币,与回收时市场价格无关。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种子及化肥保证质量,不得高于市场价格。5、秋后机械收割谷子,收割费乙方自付。直接脱粒,脱粒后甲方直接收购乙方谷子。注:检斤时扣杂质1%;6、甲方为乙方提供谷子专用灭草剂,乙方自愿决定使用;7、此协议双方不得违约,如秋后甲方拒收谷子,视为甲方违约,乙方购买的种子化肥款将不支付给甲方,如乙方不按约定将种植面积以内所产出的谷子全部出售给甲方,视乙方违约。如有一方违约必须按照每垧地一万元人民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8、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松原市公正(证)处备案一份,甲乙双方对以上协议均无异议,本协议自双方签订后生效。(订单协议并未在松原市公证处备案)9、甲方回收所有谷子全部现金回收。甲、乙双方签字并按指纹。原告赵亚宽签订20亩订单协议。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赵亚宽提供了谷种及化肥,每亩地190元,农户用肥数量表中赵亚宽欠种子、化肥款3800元。秋收时,谷子未能收购。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谷子订单协议,原、被告均无异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应为有效合同。原告按协议向被告提供了谷种及化肥。被告使用了原告提供的谷种及化肥,并且双方对种子、化肥价格均无异议。订单协议第二项“回收谷子时收回种子化肥款”的约定,该约定只是约定收回种子化肥款的时间届点,并非以回收谷子作为回收种子化肥款的前置条件。依公平原则被告不能无偿使用谷种及化肥。原告要求被告赵亚宽给付种子、化肥款38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亚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小龙、马国忠种子、化肥款3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亚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国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明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