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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3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四与被执行人杨仁海、杨耀、杨建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小四,杨仁海,杨耀,杨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3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四,男,1984年9月9日生,住元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忠寿,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霞,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仁海,男,1961年7月25日生,住蒙自市。

被执行人:杨耀,男,1988年2月25日生,住蒙自市。

被执行人:杨建,男,1983年10月29日生,住蒙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小四与被执行人杨仁海、杨耀、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仁海、杨耀、杨建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云2503民初2177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即:杨仁海、杨耀、杨建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小四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后,双方认可:“在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已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尚欠50000元的事实”。2017年10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仁海、杨耀、杨建从2017年11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小四执行款4200元,至2018年10月28日止须还清执行款50000元。本案执行费15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900元,被执行人杨仁海、杨耀、杨建承担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03执5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争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