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济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尚增西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济市人民法院,尚增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670号申请人:永济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尚增西,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尚增西罚金案件中,经查被执行人尚增西的银行、车辆、证券等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本人尚在服刑期间,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提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继涛审 判 员 尉继民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